张力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卖中的违约责任
来源:张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1
浏览量:2007
    2009年7月,经原告张福才和被告李永臣协商,原告张福才将一处住房以价值153000元卖给被告李永臣,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房价153000元,被告李永臣先预付购房定金10000元,下余款项待原告张福才将土地使用证过户于被告李永臣之日,被告李永臣再付给原告张福才133000元(土地证过户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指原告承担)。2.原告张福才全力负责给被告李永臣办理房产证,房产证费用的合法费用由被告李永臣负担,房产证办理完毕后,被告李永臣将下余10000元付给原告。被告王万庆作为中间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永臣付给被告王万庆定金10000元,该款由被告王万庆保管。由于原告长时间没有将土地使用证过户给被告李永臣,被告李永臣找到原告张福才和被告王万庆催促,原告张福才也没有办成。2010年4、5月份经原告张福才,被告李永臣协商同意,被告王万庆将定金10000元退还给了被告李永臣,同时也将该房屋退回给原告。2011年4月,李永臣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写明“李永臣购房预付定金10000元已由王万庆退回李永臣”,同时该证明上李永臣注明有已退回一年之久的字样。现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二被告退回定金1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永臣以原告先违约为由不同意退回。被告王万庆以自己是中间人,退款是在原、被告同意的情况下,退还给被告李永臣为由,亦不同意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福才与被告李永臣就买卖房屋订有协议,双方约定有定金,原告应在土地使用证过户被告名下和房产证办好后,被告李永臣将房款全部付清,虽然协议中没有时间限制,但被告王万庆系中间人,中间人是双方信任,且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人,从王万庆的陈述中可反映出原告长期没有将土地使用证过户在被告李永臣名下,原告首先违约,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将定金如数退还给被告李永臣,况且被告王万庆退给被告李永臣时是在三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退给被告李永臣的,因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理由不足,其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福才要求被告李永臣、王万庆支付定金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受理费410元,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张福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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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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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力
  • 执业律所:
    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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